本报讯(记者高乐)记者从市物价局了解到,自2017年9月1日起,西安市未实行医疗价格改革的一级城市公立医院,全面实施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取消药品加成。
据了解,西安市物价局进一步调整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按照《陕西省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17版)》执行。包括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取消药品加成,城市公立医院的药品(中药饮片除外)实行零差率销售。
同时,取消药品加成所减少的合理收入,按照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补偿90%、同级财政(或经费管理渠道)补偿5%、医院加强成本核算承担5%的比例分担。
按照国家和陕西省有关政策规定,对已完成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县(区)级及以下公立医院,因其取消药品加成所减少的合理收入,由财政全额补偿,省、市、区按比例共同分担的,不执行新的医疗服务价格。
此外,对省上放开的特需服务及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公立医院自主定价。
西安市物价局要求,各相关城市公立医院要严格收费行为,自觉规范诊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建立医疗费用监测体系,及时监测、报送相关收费数据,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城市公立医院医疗价格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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