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讯(记者 张京)11月26日上午10时,西安市周至法院一审公开宣判王朝阳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王朝阳、赵某、王某、杨某、赵某等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至两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对同案的另三名未成年人亦进行了依法宣判并判后帮教。这是西安市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宣判的首例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也是全市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集中开庭宣判周活动宣判的第一个案件。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朝阳因发泄私愤、挟嫌报复,指使、雇佣被告人王某、王某联络被告人赵某纠集被告人杨某、赵某等人于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期间,持洋镐把、大刀、汽油,采取棍打、刀砍、火烧等方式对多名被害人的人身及财产进行侵害,构成三次寻衅滋事犯罪、一次放火犯罪、一次寻衅滋事行为,且分工明确,重要成员相对固定,手段带有明显的暴力性,其在纠集和实施犯罪中形成了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王朝阳作为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应对集团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王某作为主犯和集团重要成员,应对其组织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赵某作为主犯和积极参加者,应对其参与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周至法院作出如下判决:1.被告人王朝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2.被告人赵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3.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4.被告人杨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5.被告人赵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对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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