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铁“霸座”、地铁“扒门”……这些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的不文明行为之所以能够出现就是缺少法律监管,近日,西安市修订城市轨道交通条例,明确对地铁“扒门”(强行上下列车)等行为进行处罚。
11月2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举行分组审议,对报请批准的《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及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审查意见的报告进行审议。
此次修订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了轨道交通的规划与建设。二是规定城市轨道修建所需资金可以通过多渠道、多方式筹集,政府承担的建设资金,采取市、区县、开发区分担的市区共建模式筹集,并增加了城市轨道地上、地下空间资源的综合开发。三是提出了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新要求。四是将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处罚权收回(以前授权轨道运营单位有处罚权)。关于安全运营,新修订的《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明确禁止了15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安全的行为,并对违反后的处罚作出明确规定。
15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行为:1.非法拦截列车;2.强行上下列车;3.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或者其他进入区域;4.攀爬或者跨越围栏、护栏、护网、站台门、闸机等;5.在轨道上丢弃物品、放置障碍物;6.在运营线路地面段、高架段两侧各一百米范围内升放风筝、孔明灯等地空漂浮物;7.擅自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拍摄摄影作品或者派发物品、进行广告宣传、从事销售等非营运活动;8.使用轮滑鞋、滑板、平衡车等进站、乘车;9.携带自行车(已折叠自行车除外)等交通工具进站、乘车;10.携带充气气球、有严重异味等禁止携带物品进站、乘车;11.携带动物(盲人携带的导盲犬除外)进站、乘车;12.在运行的自动扶梯打闹或者逆行;13.在车站或者车厢内打闹嬉戏、大声喧哗;14.在车站、车厢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滞留、乞讨、卖艺、捡拾垃圾;15.其他影响城市交通运营秩序和安全的行为。
相应的处罚措施:违反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权对行为人进行劝阻和制止;违反第二项到第五项规定的,由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六项到第十四项的,由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对个人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以上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城市交通轨道摆摊设点、派发物品、进行广告宣传或从事销售活动的,城市交通管理机构可扣押违法工具或没收非法所得。 记者 张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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