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梁爽
一个大学刚毕业的大男孩,为何四处借贷?为何签下不平等借贷合同?又为何惶恐不安?面对债务,他选择喝药自杀……
“警察同志,救救我的儿子吧。我儿子喝了白酒,吃了大量晕车药,现在正在医院抢救!都是他们害了我儿子……”2月23日,刘女士满脸泪水地走进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等驾坡派出所对民警说。
这个彷徨无助的女人就是刘争的妈妈,而此时的刘争正躺在医院和死神赛跑。
无法偿还的借款
“今天该还利息了,每天200元别忘了!20天后连本带利一起还,要不然……”2月23日,23岁的刘争再一次接到这样的微信。
也正是这最后一根“稻草”压垮了他。据刘女士讲,案发前不久,刘争一直说要创业,还不愿意用家里的钱。他告诉妈妈,自己已经是男子汉了,工作的问题可以自己解决,于是不知道找什么人借了一笔钱,但事后无法偿还,无奈选择了自杀。
民警和刘女士沟通后,刘女士打开了儿子刘争的手机,找到了刘争借钱的债主陈杰,并约陈杰2月25日来家里,其替儿子还钱。
2月25日下午,陈杰带着一名叫冯宁的男子走进了刘争的家,随即两人被民警带回所里询问调查。
环环相扣的陷阱
经调查,民警在陈杰的身上发现了一份空白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其和刘争之间的借贷合同。
“这就是典型的‘套路贷’。这份房屋租赁合同就是用来威胁人的,意思是只要对方还不上钱,陈杰就会拿着租赁合同将其所住房屋对外租赁,说白了就是给借款人压力。至于合同,就更加蹊跷了……”办案民警陈智杰告诉记者。
随后,记者了解到借贷合同的蹊跷之处。刘争的合同上写着借款2万元,每22天是一个周期,每天利息是200元,22天后归还2万元整,如果还不上就缴纳4000元滞纳金,继续一个22天的周期,当然每天的利息还是200元。可刘争实际到手的钱却仅有9600元。办案民警宋励文说:“每一个借款人其实都是这样的模式,实际到手的钱往往都是借款的百分之六七十,甚至有些是百分之五十。而在我们找到的众多受害人中,还有一名在第二期就已经凑够了要还的钱,但是陈杰却找出各种各样的借口,迫使该名受害人又多延了几期。换句话说,陈杰等人又多挣了几万元的所谓滞纳金。”
层层提成的中间人
随后通过调查,民警在陈杰和冯宁的手机中又发现了另外两名犯罪嫌疑人薛左左和刘鹏。而这两人正是将刘争介绍给陈杰的中间人。刘鹏是一家正规信贷公司的客户代表,薛左左也曾经是信贷公司的工作人员,现无业。
刘争起初通过网上的贷款广告找到了刘鹏。通过征信记录,刘鹏发现其征信较为一般,就将刘争介绍给了薛左左。此时的刘争还以为刘鹏好心,许诺他,只要能借到创业的“第一桶金”就给其1000元好处费。随后,刘争通过薛左左联系到了陈杰。
民警张浩明给记者算了一笔账,“薛左左和刘鹏有百分之十一的提成。这也是他们为什么这么热衷给陈杰介绍‘客户’的原因。比如说,刘争要还2万元,那薛左左和刘鹏就能拿到2100元,这个利润是很有诱惑的。而且我们在调查中发现,受害人所还款项往往都是五万八万的。”
3月4日,薛左左归案。3天后,对团伙成员相继落网一无所知的刘鹏,还跑到刘争家中要介绍费。随即,刘鹏也到案了。
团伙成员悉数落网
通过进一步调查,第5名犯罪嫌疑人苏娟浮出水面,陈杰的手机中有一系列正规的借贷款账单,做账的人正是苏娟。她不仅是一名信贷公司的客户代表,还是陈杰的姘头和财务。
“客户做不成正规信贷的,苏娟都会介绍给陈杰。她甚至想发展信贷公司的业务员帮陈杰揽生意。”民警陈智杰对记者说。
4月4日,苏娟被等驾坡派出所民警抓获。
其实,这个团伙有着明确的分工。冯宁负责在微信朋友圈中帮助陈杰发放广告及收款。刘鹏、薛左左和苏娟都从不同方面给陈杰介绍生意。这5名犯罪嫌疑人的微信通讯录中都有着大量的借贷款人员名单。
目前,已经核实的案件共有10起,该团伙涉及的其他违法犯罪案件,等驾坡派出所还在进一步侦查取证中。而刘争经过医生的救治,已康复。(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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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套路贷”犯罪的基本特征:
一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被告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
二是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
三是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
四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被告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
五是软硬兼施“索债”,或者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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