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晴悦)搭乘朋友的摩托车出行,半道遇上交通事故,男子蹇某将朋友及事故另一方车主告上了法庭,索赔13万余元。近日,西安市未央区法院就此案作出判决,判定蹇某本人也在此次事故中承担责任。
2018年6月29日,被告文某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搭载原告蹇某及其妻子康某逆向行驶至西安市北三环附近时,与被告罗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蹇某受伤。
未央法院审理认为,事故发生时被告文某邀请原告蹇某乘坐其驾驶的无牌照两轮摩托车,系无偿的搭乘行为。事发时该两轮摩托车除驾驶员文某外,载有原告蹇某及案外人康某二人,原告蹇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摩托车后座只能乘坐一人,且明知其搭乘的摩托车没有牌照,仍然自甘冒险选择乘坐,其对自身伤害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因此依法酌情减轻被告罗某、文某10%的赔偿责任,即该10%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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