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晴悦通讯员刘利鸿)近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莲湖区检察院起诉的王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裁定。王某不仅需支付41名被害人507003元工资,还将面临有期徒刑1年又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的刑事处罚。
莲湖区检察院日前受理该案后,经审查,认为王某作为西安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先后拖欠刘某等人工资共计50余万元。西安市莲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6月15日、7月5日、7月22日多次敦促王某配合解决员工工资问题,但王某一直未给员工支付工资,并以没钱为由,拒绝执行劳动部门的《责令改正决定书》。经查,王某系有能力支付却故意拖欠,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却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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