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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到底靠不靠谱

来源:阳光报 2019-07-11 06:25   https://www.yybnet.net/

记者 刘珺 通讯员 徐红

生活中,“借名买房”引发的矛盾已经屡见不鲜,且大多发生在朋友或亲属之间。到底能否借名?借名之后风险几何?且听未央法官为您以案说法。

朱某育有三个女儿,分别为本案中的原告甲某、被告乙某、案外人丙某。2010年4月3日,被告乙某与北京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通过原、被告姐姐丙某的账户转账支付了购房款,其中部分款项来源于原告甲某及其母亲朱某。

当丙某转账支付购房款一个月后,丙某通过银行账户向原告甲某银行账户进行转账,陈述上述转账款项是其代被告乙某偿还甲某购房款,不存在甲某借名买房的事实。

被告乙某在庭审中表示,其于2012年年底办理了涉诉房屋的收房入住手续,于2013年11月将涉诉房屋出卖转让,转让价格为610万元。

未央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双方是否构成“借名买房”。根据双方的证据,虽能证明通过案外人丙某支付的购房款中确有来源于原告甲某的款项,但被告乙某对该款项的性质有异议,认为该款项为向原告所借款项,且在涉诉房屋购买后,通过案外人向原告偿还了借款。而由于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约定和关系,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西安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借名买房”的变通方式存在极大的交易风险,不仅存在双方的“借名买房”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的情形被认定无效的可能,更重要的是,当实际产权人和名义产权人如约定不明引发争议时,实际产权人不仅要证明存在合意借名买房的事实,而且要证明实际支付房款的事实,承担巨大的举证责任,稍有不慎极可能败诉。

因此,法官提醒大家,为了不让亲近的人左右为难,为了不让亲情的小船说翻就翻,不论借谁的名义购买房屋,都应事前明确相关法律法规,并与出名人用书面协议约定清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保存全流程的证据原件,包括但不限于首付款汇款单、按揭还款单、完税证明、登记费用缴纳证明等。如首付款是以出名人的名义缴纳的,在向出名人汇款时,一定要备注汇款用途“代本人(借名人)支付某某房屋购房首付款”等。借名人符合过户登记条件时,应及时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预防不必要的纠纷发生,在房屋符合交付使用条件时,应及时占有使用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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