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首席记者张端)记者26日从市政府获悉,西安市印发《西安市轨道交通用地综合开发规划和土地供应暂行规定(试行)》,即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西安市轨道交通用地综合开发规划和土地供应统一规划、一体设计;交通优先、区域统筹;混合利用、分层出让。土地供应原则上以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以划拨方式供应;不具备独立规划建设条件的经营性地下空间,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应。
综合开发项目用地的供应,由市资源规划局核发规划设计条件,明确出让地块的用地性质、用地范围、建设规模等条件。市轨道集团根据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等要求,对不具备独立建设条件的经营性(地上)开发空间,可提出附带技术能力、建筑设计、施工要求等土地出让条件,经市轨道办同意,纳入土地出让方案,报市资源规划局、市土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轨道办根据土地出让条件,拟定供地后履约监管协议,对竞买人的权利与义务、监督责任主体、违约责任等相关事宜进行约定,随土地出让文件一并对外发布。履约监管协议应于宗地成交后,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前签订。轨道交通车辆基地综合开发项目配建保障房由政府统筹建设。
同时,根据《西安市轨道交通土地综合开发规划技术标准》,轨道交通物业综合开发的用地性质应结合上位规划主导用地性质及区域相关配套、项目定位和业态等相关内容进行综合论证,确定混合用地性质。
综合开发项目应结合“十五分钟生活圈”的相关要求,统筹考虑周边区域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情况配建公共服务设施,在周边配套设施用地困难时,应优先安排用于公共服务设施,解决周边区域配套不足的问题。综合开发项目在周边市政道路上开设的机动车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并应在不同方向均衡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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