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二审判决出租人退还承租方合同款231万余元。然而,他拒不退还,为逃避执行还屡出花招。12月4日,被告人周某平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
因房屋租赁纠纷双方闹上法庭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22日,西安某艺考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白某作为承租方,与陕西博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地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周某平作为出租方签订一份承包西安市碑林区文艺南路一处房屋的租赁合同,合同签订之日,白某通过银行转账向博地贸易公司支付合同款240万元。后因双方产生纠纷,白某将博地贸易公司诉至碑林区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29日,碑林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由博地贸易公司退还西安某艺考培训中心231.75万元。博地贸易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诉讼期间,被告人周某平说服其员工胡某涛,将博地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周某平变更为胡某涛,被告人周某平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2017年4月14日,西安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故意转移财产逃避法院执行
2017年6月29日,碑林区人民法院向博地贸易公司下发执行通知书。2017年7月25日,周某平又以博地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义与陕西某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合作协议,将西安市碑林区文艺南路的一处房屋租赁给陕西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双方约定陕西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向博地贸易公司支付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415万余元(其中,陕西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3月22日,已先期向博地贸易公司支付人民币100万元)。
被告人周某平在明知法院已生效判决博地贸易公司退还西安某艺考培训中心人民币231.75万元的情况下,仍要求陕西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将尾款人民币315万余元汇入时任博地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涛的个人账户。
被告人周某平指使胡某涛将该315万余元转入其表弟杨某的个人账户内,后又指使杨某将该款项中20万元再转给胡某涛,用于支付其他费用,将剩余295万元全部转移至周某平妻子苗某的银行账户内,随后又指使苗某将该笔款项转给他人。
被告人获刑1年3个月
2019年5月4日,被告人周某平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9年7月11日,被告人周某平家属代其向西安某艺考培训中心还款人民币60万元,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及执行担保协议。
2019年12月4日上午,碑林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庭审中,被告人周某平当庭认罪悔罪。合议庭经休庭评议后,遂做出如上判决。据悉,这是碑林区人民法院宣判的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记者刘晓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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