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报讯(记者 薛望 通讯员 王浩然)同村村民理应睦邻友好,但两人却因庄基产生纠纷,李某故意驾车将对方撞伤。因犯故意伤害罪,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
李某与张某都是泾阳县太平镇孙家堡的村民,两家因庄基地纠纷产生积怨,并多次发生过吵闹。2014年3月24日上午10许,李某家请匠人、亲友在自己村村西新划分的宅基地上施工过程中,张某丈夫到场阻挡,并与李某亲戚发生厮打。张某闻讯赶到现场,对李某进行辱骂。情急之下的李某驾驶一辆农用三轮车从外返回现场,开车将张某撞倒,致使其受轻伤。
泾阳县人民法院认为,李某驾驶车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1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在李某盖房的过程中,对其进行阻挡及辱骂,致使邻里纠纷进一步激化,其对矛盾的激化负有责任,可对李某酌情从轻处罚。李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法官认为,不管是李某还是张某在此次犯罪中都有自己的错误,也最终都受到了伤害。其实邻里双方本应和谐相处,却因一些矛盾而互不相让,致使悲剧发生,实属不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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