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吴红)获取财物不通过正确的渠道和手段,偏偏要触碰法律红线,近日,泾阳县法院一审以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去年9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张某在泾干镇的一市场路边盗窃了一把砍刀后,来到被害人王某经营的商店门外,持刀恐吓后抢走被害人王某停放在店门外的一辆电动车,得手后,张某将该车以260元价格卖给某电动车配件修理部。案发的当天下午,张某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民警进一步调查得知,张某在同年3月至9月期间,先后在泾阳县泾干镇、云阳镇盗窃电动车五起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以及盗窃罪。检察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均成立。被告人张某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考虑到归案后,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其犯抢劫罪的罪行,同时,被告人张某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盗窃罪的罪行,属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F)(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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