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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利益分配纷争透视

来源:咸阳日报 2010-06-11 00:34   https://www.yybnet.net/

法院在资村审理土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侵权案件现场。

本报记者 阎莉 实习生 次多吉

近年来,随着咸阳市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通过征地补偿的方式获得建设用地,成为一种常见的方式。土地是农民的衣食之源,经济补偿作为农民脱离土地的最后一次分配,对他无疑具有特殊意义。此外,近年来我国农业税费及粮食补贴政策的调整,农民因土地获得的收益增多。面对一笔可能一生都未曾拥有过的巨款,其分配过程往往交织着人情、乡俗、人性、法律等问题,其中法律与民俗乡约间的碰撞越来越凸显。

土地利益纠纷增多

2010年5月26日,在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资村第一村民小组,一桩12名村民状告村小组的民事案件正在审理。原来,这个村小组在分配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时,按照没有承包地的村民不能参加收益分配的“乡俗”,没有给12名因各种原因已在该组没有承包地的村民“分红”,被12人告上法庭。

考虑到起诉村民较多,又是当前较为突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利益分配将涉及到每个村民,秦都区法院陈杨法庭特意将法庭设在资村。在查明事实后,法官通过讲解相关法律法规,说明村民自治不应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制定小组收益分配方案时,应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采取村民自治。这次审理现场释法,取得良好的效果。

随同审理的秦都区法院副院长郝成院告诉记者,近年来,该院受理的涉及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的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据统计,2003年—2008年间,仅秦都区法院受理的此类案件从1483件上升到2078件,占该院受理的各类案件的近一半。

怨起乡俗民约

土地是农民的衣食之源、生存之本,逐年上升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的案件,其根本是土地利益之争。在广大农村,土地利益如何分配,很大程度上由乡约民俗来决定,而传统形成的、具有一定受众范围的乡约民俗,其中一部分内容与国家法律规定相悖,这几乎成为这类官司的导火索。

在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渔王村五组,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办法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只要70%~80%的村民同意就获通过。村民吴超群表示,问题主要出在出嫁女的分配上。

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东张村五组村民师荣荣认为,对于征地款的分配,村组也认为应以户口为标准进行分配,但是村民的入籍应当以全体村民的民主决定为基础。

事实上,在咸阳市许多村组都制定了自己的村规民约,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的分配上,往往依据村规民约的规定,并认为属于村民自治范畴,司法无权干涉。许多村组的村规民约规定也是五花八门。有的规定:出嫁女即使户口在本村组的,也不能参与村组分配;有的规定:入赘女婿户口即使在本村组,不能参与分配等等。尽管这些村组都认为,分配问题属于村民自治的内容,但却忽略了一个重要的原则,那就是不能以村民自治为借口来侵犯少数成员的权利,不能违犯法律。

审理多难点

审理这些案件的法官有一个共同感受,就是人情在此类案件中广泛存在。村组在进行利益分配时,自然引起被侵权村民的不满,在处理纠纷时,对部分成员会“给个面子”。这在一定程度上给法院审理带来了难度。郝成院表示,法院审理案件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同等情形同样对待,但村组这种“给个面子”的处理方式,使法院的审理有可能陷入同等情况不同结果的尴尬。

同时,审理此类案件面临的另一个难题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认定,也就是在法律上你是否属于该分钱的人。但由于目前相关法律不健全,一些成员身份认定上仍存在困难。

此外,一个成员该不该分到钱,直接影响到其他成员收益多少,首次分配不到位或法院判决不支持诉讼请求,将会对他今后的成员权益产生深刻影响。因而双方当事人之间,甚至一方成员与其他成员之间的对立情绪严重,矛盾难以化解,村组一方通常不参加开庭审理,因而这类案件的调解成功率较低。而村组一方不愿意调解的重要原因在于其他成员的压力,如果接受调解,会给其他成员留下妥协的印象,影响其今后的工作开展。

为此,一些关注此类案件的法官认为,由于国家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无统一的法律依据,而这点恰恰是审理此类案件的关键,相关司法解释亦未涉及到这一点。因此,就尽快在立法上予以明确,以减少很多无谓的争议和分歧。在目前立法滞后和执法无明确标准情况下,在同一法院,可以考虑用指导性案例的形式,将判决理由固定下来,以指导今后此类案件的审理。如果没有充分的理由,就不能和此前的案例相悖,以实现一个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判统一,树立法律的尊严和权威。(C)⑤

相关链接:

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权益纠纷 案件的法律背景

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6月23日出台的《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涉农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依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补偿费分配权益。该《意见》指出,在审理因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实行差别待遇,侵害当事人利益引发的纠纷案件中,要依法充分保护农村集体成员特别是妇女、儿童以及农民工等群体的合法权益。同时,《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于应当享有土地安置补助费和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规定:即凡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应享有土地安置补助费和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

这其中出现一个法律问题:哪些人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目前只有陕西省高院的《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案件讨论会纪要》,对于成员资格的认定有比较详尽的规定,但是从《立法法》的规定来看,这个《纪要》不能作为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实体依据。(C)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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