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城区建筑工地及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增强施工单位的城市意识、卫生意识、法制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咸阳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在开工前一周内携带建筑垃圾排放处置计划、资质证照等资料,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申办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二、建筑工地、拆迁工地、市政建设工地内部建筑垃圾分别由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各类施工工地要硬化出入口,按规定标准设置冲洗台,配有相应的冲洗设备及保洁人员(6月10日前完成)。
三、凡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资质审查,办理车辆《准运证》,未办理《准运证》的车辆不得在市区承运建筑垃圾、建筑用土等散流体物资。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加盖、并装有GPS(6月底完成),以双桥大吨位为主,保持箱体完好,密闭运输,不得撒漏。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营运工作。
四、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按照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核准的运输路线、时间行驶,按指定地点倾倒建筑垃圾。
五、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甲方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乙方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不按时交纳罚款或不接受处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本通告自2010年6月10日起施行。
地 址:团结路15号双宏商厦4层
联系电话:12319、3317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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