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杨波海)8月11日,渭城区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休息日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共计2550元。
2008年6月8日,赵峰与咸阳九龙商务会馆有限公司签定聘用合同。合同约定:每月工资650元、全勤奖30元,赵峰在聘用期间不享受带薪假日。2009年10月27日,双方发生纠纷,咸阳九龙商务会馆有限公司解除和赵峰的劳动关系。2010年4月15日赵峰向渭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渭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5月20日作出裁决:咸阳九龙商务会馆有限公司支付赵峰休息日工作又不能补休的工资1280元。赵峰不服仲裁裁决,向渭城区法院起诉,请求被告除支付休息日工作的工资1320元外,还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全勤奖。
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聘用劳动者应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被告在聘用合同中约定的无休息日的条款为无效条款。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C)③
新闻推荐
本报讯(邓东兴记者雷国胜)从8月15日起,一向冷冷清清的市外事旅游服务中心人头攒动,往年很少人关注的导游员资格考试,短短七八天时间,报名人数就已经超过百人。23日一大早,记者在现场询问工作人员:“为啥...
咸阳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咸阳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