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高峰)昨日,记者从市物价局了解到,针对部分小区不执行集中供暖居民到户价格的行为,市物价局正按照价格行政执法程序,对这些小区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处罚。
2010年供暖季,咸阳市规定集中供暖居民到户终端价格为4.7元/㎡/月,有11个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没有执行这一规定,市物价局当即向这些物业管理企业下发了价格警示,并要求责任企业将多收的费用退还住户。目前,只有澜花语岸和嘉伟小区物业办将多收的费用退还给了住户,9个小区的物业办还处于观望状态。
市物价局有关负责人重申:凡超过规定价格预收的供热费,要尽快清退给住户,不执行政府定价行为的,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拒不执行价格部门的行政处罚的,将交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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