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骗取低保金,要求追回冒领低保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报讯(记者 边江亭)日前,涉及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低保的两个《暂行办法》从1月1日已正式颁布实施,其中多项内容进行了增减和完善。
根据省政府《暂行办法》和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低保对象认定工作的通知》,将城乡低保的申请程序作了一定调整。其中原来由群众到社区或村委会申请调整到街道办或乡镇直接申请,社区或村委会要给予积极配合,特殊情况下,可以委托社区或村委会受理低保申请,但社区或村委会不得作出符合低保或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认定。
在低保金代领上,作了明确规定。原实施办法和部、省文件没有作出这一方面的规定,根据实践经验,咸阳市在城乡低保金的代领上作了如下规定: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其他人代领的应到县级民政部门开具相关证明,银行工作人员应认真核对代领人的身份,手续不全的不予发放低保金,代领人一次最多只能代领一户低保对象的低保金。
在低保卡的发放上作了新的规定。原来新申办的低保卡一直都是由社区或者村委会发放到户,两个《暂行办法》规定,低保卡由县级民政部门直接发放到户,户主本人或家庭成员也可持有效证件到县级民政部门领取。
对城市居民的认定作了规定。原来的认定以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作为依据,现随着户籍制度的改革,户籍制度率先实现了城乡一体化,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低保对象认定工作的通知》作了如下规定:户口所在地为城镇行政区域且居住满两年,不拥有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居民为城市居民。
对城乡低保的责任追究进行了修改和补充。新增了对故意骗取低保金的,要求追回冒领的低保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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