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起,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在辖区推行检察联络员工作制度。关于检察联络员制度,我们的定义是指在检察机关的主导和管理下,在辖区镇办、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协助下,聘请社会各界人士担任检察院特邀工作人员,协助检察机关工作,帮助行使好检察职责的制度。该制度包括任职资格、产生办法、工作职责、管理办法等内容。
检察联络员制度推出的原因。1、是提升检察机关社会公众满意度工作形势的要求。近两年,陕西省政法委推出政法机关公众满意度考核机制,通过固定电话随机抽样调查,测评群众对所在区域的市、县两级司法机关的知晓率和满意度,并进行打分排名,以此检验政法队伍执法效果和队伍建设成果,促进政法队伍改进工作,提升形象。如何做好宣传,让辖区群众了解检察机关的职责;如何加强与基层群众联系,更好的为民服务;如何改进工作,加强自身建设,获得满意评价,成为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课题。形势要求检察机关必须加强与群众的沟通联系,畅通联系渠道,以提高知晓率和满意度。2、是贯彻高检院关于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工作精神的实际举措。2010年10月,高检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工作的指导意见》下发,文件中有加强和规范派出检察室的意见,在具体实施中存在着涉及机构编制、人员编制问题的实际困难,如何确保法律监督触角延伸、检力下沉的实施,就必须借力于某种形式予以贯彻。通过检察联络员这个载体可以贯彻触角延伸检力下沉的工作精神,这种做法是贯彻文件精神的举措之一。3、是新时期检察工作机制丰富完善的需求。长期以来,公安、法院、司法均有派出机构,检察机关在历史上也有派出机构的记录,但目前因各种原因全国大部分基层检察机关已无派出机构,在执法过程中,因缺乏基层机构,致使检察机关不能获取基层信息,不能深入扎根基层开展工作,造成检察机关“腿短”的现象,拉大了群众与检察机关的距离,增加了陌生感,普通群众对检察机关更加缺乏了解,缺乏沟通,借助检察联络员,以弥补基层机构缺失的机制不足,不断完善检察机关工作机制。
实施检察联络员制度的目的就是要达到“三促进一提高”;1、促进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推进三项重点工作。通过大量的深入到各阶层、各角落的检察联络员,建起紧密联系的检察工作网络,延伸加大检察力量,获取工作信息,促进检察机关更好的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带动业务发展;同时检察联络员协助基层化解矛盾,服务平安创建,促进社会和谐,利于社会管理创新。2、促进新时期检察工作机制创新,服务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人民群众是一切智慧和力量的源泉,走群众路线是我党的根本工作方针。检察工作必须依靠群众,联系群众、服务群众,聘请大量的检察联络员就是集群众之智慧,聚群众之力量,听群众之呼声,尽群众之需求,有效畅通诉求渠道,推进检察工作。同时,有助于检察机关紧扣时代脉搏,与时俱进,改变检察机关隅于机关场所办公的局限,拓宽工作思路,丰富工作形式,创新工作机制,从而将检察工作与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机结合,达到让群众“知法、懂法、尊法、守法”的社会效果。3、促进检察机关作风的转变。通过检察联络员,倾听群众呼声,收集辖区群众意见,从而有的放矢,解决队伍建设中的突出问题,从而转换观念,转变作风,实现“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4、提高检察机关知晓率和群众满意度。通过检察联络员的聘请、培训及工作的开展,提高检察机关的知晓率,为提高满意度打下坚实的民意基础。
通过检察联络员工作的开展,密切了检察机关与辖区群众的联系,促进了辖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检察机关的了解。深化了法律宣传,利于法制建设。实现了“进、走、访”活动的对接,改变检察机关执法作风。丰富检察工作,带来思想的触动与启示。
(作者分别为渭城区检察院检察长和纪检组长)(C)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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