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赵鹏 通讯员 刘亮)租来的房子不交租金还占着,房主吴江无奈起诉法院,9月19日,渭城区法院判决被告马某补交租金并限期腾房,承担逾期使用的费用。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5月10日,原告吴某将位于咸阳市金旭路一商铺此房租赁给被告马某使用,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房屋租赁合同。月租金为5000元,每半年支付一次租金,合同签订之日支付租金20000元人民币,并交押金2000元人民币,租金余额40000元2010年11月10日前付清。2010年5月10日合同签订之日,马某支付吴某房屋租金20000元人,房屋租金余额再未支付。2011年5月31日合同期限届满,马某不交租金不腾房,为此吴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马某立即从承租房内搬出,支付拖欠的40000元人民币房屋租金,承担自2011年5月31日起至搬出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用、物业费用以及租赁期间拖欠的暖气费。随后法院作出判决,判决马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从原告的商铺搬出;支付租赁费40000元人民币、暖气费5319元人民币、物业费用487.6元人民币;承担从2011年5月30日起至搬离之日止按每月5000元计算;物业管理费,从2011年5月30日起至搬离之日止按每月88.65元计算。(C)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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