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吴红 实习生 韩宜山
民间借贷往往是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因为彼此熟悉很多人把借条不放在心上,有时会随手乱放导致借条丢失,甚至根本就不打借条,可一旦借贷双方发生纠纷,民间借贷的债权人就无法出示证明双方发生借贷事实的有力证据。市民如果遇到这样的情况,该怎么办?8月7日,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渭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荆亚群,荆律师为市民朋友支招。
案例:
去年底,农民工李某给咸阳甲公司安装电表。工程过半后,甲公司工程负责人给李某付了一部分工程款,答应等工程结束后,付剩余的工程款,并给李某开了一张欠款凭证。
到了结款时间,甲公司负责人却迟迟不给钱,更令李某懊恼的是他将当初对方给自己开具的欠款凭证丢失。于是李某再次找到甲公司的负责人,向对方隐瞒自己丢失凭证的事情,并答应推迟付款时间的情况下,双方重新定了一份还款计划。之后,李某多次催促,甲公司负责人以各种借口一拖再拖。无奈的李某将对方告上法庭。
公堂之上,原告李某向法院提供了那份重新拟定的还款计划书。最终,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应当履行还款义务。
律师支招:
作为债权人如果将借条丢失,先不要向法院起诉,防止对方得知借条丢失而赖账。所以当借条丢失后,市民朋友可以采取案例中农民工李某的方法,在向对方“保密”丢失借条的情况下,以从容的态度和技巧要求债务人订立还款计划。
在谈话的过程中,债权人可以带两名证人,而证人必须与双方当事人无利害关系。谈话时,将借贷事实记录下来,双方签字。庭审中,结合证人证言,双方当事人认可的情况下,可作为证据。另一种方法则是,债权人向对方发送借款时间、金额等内容的短信息,确保信息发送给本人的情况下,保存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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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诉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等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三)存在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证书;(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五)证人提供的对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力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F)(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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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咸阳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