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吴红 王登 实习生 韩宜山
工程结束后,身为包工头的王某不仅没有按时支付给农民工工资,还携款逃往外省,企图将农民工工资据为己有。近日,渭城区法院审理了这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
包工:去年6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合同,双方约定,A公司将位于咸阳市金旭路与朝阳六路十字西北角的综合楼房屋建设项目,承包给B公司建设。随后,B公司将该工程综合楼建设项目中的所有土建工程及部分土建装饰内容包工包料给王某,并签订了施工合同。
失踪:承包工程后,王某到劳动市场找到了黄某等45名工人进入综合楼施工。在王某承包工程不久后,B公司支付给王某59.39万元的工程款。然而,拿到钱的王某在施工期间只支付了工人们一部分工资,很快工程完成了,王某向黄某等45名施工工人承诺兑现拖欠他们剩余的256424元工资。原以为可以拿到辛苦打工的血汗钱,没想到,几日后王某竟然关掉手机,没了踪影。
抓获:45名工人集体前往相关单位,希望通过法律途径帮忙找到王某要回本属于他们的工资。得知此事后,相关部门作出《责令改正决定书》,并张贴于该工程施工现场,责令王某必须于2014年12月20日9时之前支付清其拖欠施工工人的工资。可时间到期后,王某仍然无动于衷。在张贴《责令改正决定书》后仍然未能解决工人工资的情况下,公安民警多方寻找仍未找到王某,就立案对他进行网上通缉。各地公安机关积极配合,最终,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民警在成都市高新区世纪城地铁口抓获了王某。
判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黄某等45名施工人员的工资共计256424元,数额较大,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违反了国家的市场经济管理法规,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危害了市场经济发展,侵犯了劳动者的财产权,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记者感言:
诚信是人与人交往的根本。日常生活中,人与人之间应以诚相待。每个人都应通过自己的努力,赚取能让自己安心的钱财,而不是像本案中的王某,将别人的血汗钱据为己有,这样的做法终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F)(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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