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咸阳讯(张晨光记者陈奋翔)在父亲的遗物中发现手榴弹和制式枪弹后,竟然继续私藏,甚至因一琐事将手榴弹拿出来恐吓他人。近日,渭城法院依法公开判决被告人姬明(化名)犯非法持有弹药罪,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2年至2015年间,姬明在其家中收拾已故父亲住过的房子时,发现了1枚67式木柄手榴弹和863发制式枪弹,并将其藏匿。
今年6月5日,姬明因不同意本村村民付某某收了他家预存电费200元,便随身携带这枚67式木柄手榴弹前去与付某某说事。发生争执后,姬明便取出手榴弹打开底盖并指勾拉环,付某某见状惊慌逃离,姬明手持手榴弹追赶,遇村民陈某某上前规劝,付某某也随即退还其预存电费200元,姬明将手榴弹扔进土坑内引爆。随后,姬明被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民警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姬明违反国家枪支弹药管理法律法规,非法持有制式枪弹863发,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枪支、弹药的正常管理活动,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但其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而姬明因患有癫痫,癫痫致其精神障碍,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经法院委托评估,其不具备监护条件,依法不能适用缓刑。最终,被告人姬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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