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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17部门联合惩戒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限制出境禁止乘坐飞机动车等高消费行为

来源:陕西日报 2015-12-03 20:40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记者 杨华)日前,咸阳市发改委、咸阳市国税局、咸阳市地税局等17个部门共同签署合作备忘录并发文,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行联合惩戒:阻止其出境,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

依据该备忘录,联合惩戒对象为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机关总局关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等有关规定,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因税收违法行为,触犯刑法的,被判处刑罚而执行期满未逾五年当事人,将限制其担任企业法人、董事、监事及经理。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也将作为金融机构个人征信及融资授信的参考。

相关惩戒措施包括将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定为D级、阻止出境、禁止部分高消费、向社会公示、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18条。对于纳税级别判定为D级的纳税人,将被列入重点监控对象,发现税收违法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为A级。在出境前须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提供纳税担保,否则税务机关可通知出入境管理机构阻止其出境。同时,若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和动车等高消费行为。

此外,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将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直接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D级,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在一定时期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禁止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限制证券期货市场及保险市场部分经营行为;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限制企业债券发行;限制进口关税配额分配等。按照《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规定,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2年的,从税务机关公布栏中撤出,相关失信记录在后台予以保存。当事人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税务机关通知有关部门后,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解除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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