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吕聪)9月6日,记者从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获悉,从本月起,2017年度医保缴费已开始,18周岁以上城镇非从业居民个人缴费不再分档,个人缴费水平调整并提高。同时,从2016年起,政府补助标准也已上调,由2015年的每人每年4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440元。
日前,根据省政府和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的通知,咸阳市结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运行实际,调整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水平和政府补助标准。据市医保中心工作人员介绍,2017年起城镇非从业居民(18周岁以上)个人缴费标准不再分档,个人均缴纳160元/年。其中,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二级以上,含二级)、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人,个人缴纳标准相应调整为100元/年,城镇大、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少年儿童(0—18周岁)个人缴费标准由50元/年调整为90元/年。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重度残疾(二级以上,含二级)的大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少年儿童个人缴纳标准调整为80元/年。
本月起,2017年度医保缴费已开始,市民可根据自身情况,通过在医保所在地社区现金缴纳、辖区农业银行柜台现金缴纳、定点自助缴费机缴纳、用职工个人账户在医疗机构门诊或药店缴纳、医保中心网站缴纳及手机微信支付缴纳等6种渠道缴纳医保费用。
另外,记者获悉2016年咸阳市城镇居民医保政府补助标准已由2015年每人每年4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440元(原400元继续按原有补助标准给予补助,新增的40元里,中央补助32元,剩余8元由省、市、县依比例分级承担)。调整后,2016年政府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水平统一提高到人均440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级财政负担标准为,中央财政300元,省财政84元,市财政14.7元,区县财政41.3元。
对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指出,调整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要求各县市区按规定及时拨付居民医保政府补助配套资金,加强个人缴费责任的宣传,做好基金征缴对账工作,确保居民医保筹资落实到位。同时,采取依托定点服务协议等措施,加大医疗服务监管,提高医保费用审核效率,完善医保经办服务,确保居民医保待遇落实到位。(B)(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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