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王浩然 记者 吴红 实习生 王李莹)9月26日,泾阳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吴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
6月17日凌晨1时许,吴某驾驶面包车由泾阳县城返回云阳镇。在行驶到一社区附近时,将同方向骑自行车行驶的王某撞倒,致其重度颅脑损伤当场死亡。事发后,吴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返回家中。逃逸后的吴某当日从三原县购买汽车保险杠、挡风玻璃、右大灯等配件,在自己家中将车修理,后又到修理厂对车进行喷漆处理。6月17日上午,交警在侦查过程中,吴某向交警部门主动投案。
经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吴某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且在发生交通肇事后逃离事故现场,属肇事后逃逸,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犯罪后,吴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且在侦查阶段及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减轻处罚。在归案后,与受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其经济损失,并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具有一定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C)(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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