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徐微娜 张永鹏)近日,三原县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犯罪,被告人刘某因停车时违反安全操作规范致使一人当场死亡,被三原县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据查:2012年8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驾驶大货车停放在三原县平安加油站院内坡道上,刘某在给车加水时,货车后溜撞断路旁的电线杆,电线杆倒地砸中加油站外的行人陆某,导致陆某当场死亡。经事故认定,刘某所驾驶的货车超载,停车时违反安全操作规范,且车辆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刘某应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另查: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第一时间投案自首,并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事发过程,且当即与被害人陆某家属取得联系并达成协议,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被告人主动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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