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吴红
周某与惠某、秦某原本是生意上的伙伴,在一次谈生意的过程中,因货物的真假引起矛盾,不料这一个小纠纷最终演变成犯罪行为。12月15日,三原县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惠某、秦某因非法拘禁,分别被判处一年六个月到一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同时宣告缓刑。
谈生意:周某与惠某、秦某是生意上的合作伙伴,多年来一直合作玉石生意。去年7月份的一天,惠某与周某等人事先约好,在三原县的一家宾馆见面,就购进玉石一事当面协商。
起纠纷:见面后,惠某对周某带来的玉石经过一番鉴定,认为周某所带来的玉石是假货。于是,双方就玉石的真假一事产生矛盾,并引发争执。一时恼火的惠某伙同一同前来的朋友对周某及其朋友李某动起手来。
遭拘禁:一次殴打并未使惠某等人解气,他们将周某等人带到一间窑洞内限制他们的人身自由并再次实施殴打。随后,又开车到周某朋友家将周某放在朋友家的玉石、古玩取走后,才将周某和他的朋友释放。
被判刑:事发后,惠某赔偿了周某人民币44000元,赔偿款已履行完毕,惠某也取得周某的谅解。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惠某、秦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在拘禁他人过程中,2人有殴打被害人的情节,量刑时可适当从重处罚。考虑到被告人惠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已得到了谅解,且被告人惠某、秦某当庭认罪态度尚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记者感言:
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中,相互间可能会产生一些矛盾纠纷,事发当事人错误地采用非法手段解决问题。如本文中的惠某等人,本是约朋友谈生意,却将正当的生意行为演变成了违法犯罪。他们的行为不仅扰乱了社会秩序,给别人的身心造成了伤害,同时也给自己的人生带来了严重后果。借此案提醒大家,在经济活动及日常生活中,如果产生纠纷,应通过正当的方法和手段来解决问题,以免使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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