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5日是农历腊月二十七,距离春节还有三天。
这一天,三原县法院执行局执结一起赡养纠纷案件,将老人生活费和护理费2400元送到老人许某、庞某手上,并将老人在他们的三女儿家安顿好,让老人能过一个温暖舒心的春节。
状告:81岁高龄的申请执行人许某和78岁的庞某,生育了1子3女,女儿均已出嫁,儿子也已成家。许某年迈体弱,庞某因摔倒致盆骨骨折,两位老人的生活均不能自理,4个子女对于他们的赡养问题相互推诿,两位老人一气之下将子女诉至法院。
调解:经法院主持调解,老人与子女达成调解协议:由4个子女每月支付两位老人生活费和护理费共计800元。调解书生效后,老人的儿子许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两位老人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三原县法院受理该执行案件后,由于年关将至,两位老人的春节如何度过成了执行法官的心头之痛。2月15日一大早,执行法官驱车赶往老人唯一的儿子被执行人许某某家。
经过调查了解,被执行人许某某家庭生活条件不错,有房有车,完全有履行能力。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许某某及妻子释明拒不履行赡养老人义务的法律规定,以及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但被执行人仍然不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合议:执行法官经过现场合议并请示主管院长后,决定对许某某采取司法拘留,此时,许某某感到后悔和害怕,并表示同意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赡养义务,将老人生活费和护理费共计2400元当场履行完毕并承认错误。鉴于许某某已履行法律义务,执行法官决定对其不予实施拘留。至此,该起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赡养老人案件得以圆满执结。
手记:子女赡养父母,这不仅是法定义务,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当前社会大力提倡的道德风尚。父母为子女操劳一生,当他们步入老年时,理应受到儿女的孝敬和照顾,使老人颐享天年,这是每个子女的责任和义务。将心比同一理,我们今天的行为已经给孩子树立了榜样,为了老年的我们能生活得更舒心、祥和,那么从现在开始,我们就应多尽孝心,别留下“子欲养而亲不待”的遗憾。(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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