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任静涛 韩丽珍)近日,渭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抢夺、盗窃案件,判处被告人师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去年7月5日、9日、11日,师明与赵涛、宋鑫、翁红(三人另案处理)驾车分别在渭城区民院立交桥南口、新兴北路南方市场等地实施抢夺,由师明从车内伸手抢夺被害人的挎包,共抢夺挎包4个,手机4部(经鉴定,价值8782元),现金5370元。同年7月11日凌晨,4人驾车来到三原县大庆路西段的马虎面店,盗走店内石刻门饰组件之一(石刻版画)。后经鉴定,该石刻门饰组件之一价值两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师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驾驶机动车辆,趁人不备,多次公然夺取他人财物,价值14152元,其行为侵犯了公民财产的所有权,已触犯刑法,构成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师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财产的所有权,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总和刑期一年六个月,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均为化名)(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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