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樊洁 崔瑾)几个年轻人不凭身强力壮自食其力,反而在一起动起歪脑筋,看准了在高速路服务区停放休息的过往大货车,专偷货车轮胎,令过往货车司机们苦不堪言。近日,三原县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公开宣判,认定被告人党某、焦某、毕某某构成盗窃罪,分别判处3人三年到七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万元到3000元不等的罚金。
去年6日23日至10月6日,党某、焦某伙同闵某(在逃)3人驾驶闵某的车在西延高速三原服务区西区停车场,分5次盗走停在停车场休息的大货车轮胎20条,价值人民币共计26464元。随后,将轮胎卖给他人所得赃款除去花费后3人平分。2010年3月27日凌晨,党某伙同候某(另案)、王某(另案)3人驾驶车在咸阳市区一家酒店盗窃店内各种白酒,价值人民币13819元,所得赃款除去当晚花费后3人平分。其中,党某参与盗窃6次,价值人民币40283元,焦某参与盗窃2次,价值人民币14064元,毕某某参与盗窃2次,价值人民币9600元。
另查,2009年焦某曾因寻衅滋事被三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毕某某2009年亦因打架被三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
法院认为,被告人党某、焦某、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党某盗窃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焦某、毕某某盗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3人共同故意犯罪,在犯罪中3人共同参与实施犯罪行为,所得赃款基本均分,故3被告人均系本案主犯。被告人焦某、毕某某曾被行政拘留,有劣迹,量刑时可酌情从重处罚。庭审中3被告人认罪态度尚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庭做出以上判决。(F)(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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