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万竹)4月1日上午,三原县法院执行庭办公室内,当李灵香在执行法官开具的18000元《收款收据》上签下自己姓名时,她握笔的手竟有些颤抖。原来,三原县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冻结被执行人胡某的银行存款,将其冒领的征地补偿款强制划扣给了申请执行人李灵香。
李灵香是该县新兴镇柏社村四组农民,丈夫、婆婆先后去世。2011年国家天然气工程占用李灵香承包的自留地、桑树地,补偿15000余元。丈夫胞兄胡某趁李灵香离村之际,在《临时用地附着补偿表》上将上述两宗土地户主填写为自己,村委会未依据承包土地权属证书上的姓名核对,导致补偿款被胡某悉数领走。李灵香回村索要征地补偿款,胡某起先答应卖了苹果再给,事后却不履行,村委会、镇政府出面调解,被胡某拒绝。
诉至法院后,胡某突然改口称,李灵香的《土地承包合同书》、《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都是伪造的,天然气工程所占李灵香的承包地,经前任村干部“口头协议”早已转给自己,他领的是自己的补偿款,而李灵香是“诬告者”,请求给予其“应有的惩罚”。
三原县法院嵯峨法庭接案后,主动向镇政府了解情况,到土地、农业部门调取证据,咨询有关专业业务,查明事实后确认李灵香所持承包土地的权属证书真实有效,依法享有土地承包权和征地受偿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对李灵香要求胡某退还征地补偿款予以支持;同时,法院认为胡某所称前任村干部的“口头协议”缺乏佐证,也违反法律规定,不能据此推翻县政府《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故判令胡某退还李灵香的征地补偿款并支付利息,村委会承担连带退款责任。该案宣判后胡某服判,未提起上诉,却不愿退款,于是法院采取断然措施,强制执行,保护李灵香的土地权益。当地村民议论说,这个案子的执行,等于上了一堂土地权属和妇女权益保护的普法课。(F)(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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