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18日
星期三
三原县人民法院
因手头比较紧张,吴明向何凯借了5万元,然而在约定的还款时间未能偿还。何凯到吴明家,用硬物在大门上写了让对方不要躲藏等内容。
吴明看到何凯在自家大门上乱写,感到气愤,要求何凯修门后他便还钱,对方表示赞同。在谈话中,趁吴明不备,何凯用随身携带的手机将吴明头部砸伤。经鉴定,吴明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何凯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何凯与吴明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吴明经济损失35000元,并取得对方的谅解。
三原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何凯因吴明未偿还到期债务,与对方发生争执并进行殴打,致吴明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积极赔偿吴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经社区评估,何凯一贯表现良好,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适用缓刑。何凯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考验期限十个月。
笔记心情:遇事要冷静,冲动是魔鬼。如果再多打两下,说不定对方欠的5万元还不够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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