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吕鑫)向人借钱容易让人为难,借钱给人也暗藏隐患。此话不中听,却是大实话。近日,三原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2万元。
被告李宁本与原告徐东素不相识,却因为一笔民间借贷产生了不小的纠纷。2014年6月19日,被告李宁由于生意上资金周转困难,经朋友介绍在原告徐东处借款12万元并书写借条一张,借条上未注明还款期限。2015年春节前,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借款,被告以资金未回笼、再缓一周等理由一直拖欠,最后直接关机、闭门不见,原告无奈只能诉诸法院,要求被告李宁夫妻二人共同返还借款1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是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虽未约定还款期限,但原告作为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被告返还,被告应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时返还。被告李宁以其个人名义在原告处借款12万元,用于做生意,该借款行为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借款应认定为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寄语:大金融时代背景下,民间借贷已逐渐从熟人社会向生人社会渗透,借钱与人要三思而后行,一旦为之切记保存好相关凭证,以免遭受老赖之苦。(文中人物均为化名)(F)(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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