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报讯(记者 薛望 通讯员 吕鑫 吴巧玉)驾驶事先租赁来的车辆,5人团伙在高速路口持械抢劫大货车司机,因犯抢劫罪被依法判刑。
2009年10月11日凌晨,三原县男子张某同李某、王某、李某某、许某,驾驶一辆租来的黑色小轿车行驶至西铜高速三原县马额入口处时,发现路边停放一辆半挂大货车,5人持事先准备的洋镐把、棍棒殴打、威胁大货车司机,同时抢走其现金260余元、直板手机两部、车辆行驶证和驾驶证等物品。
三原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的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张某、李某、王某、李某某、许某共同犯罪,在犯罪中5人共同参与实施犯罪行为,所得赃款基本均分,故5被告人均系本案主犯。被告人持凶器实施抢劫犯罪,量刑时可酌情从重处罚。
据了解,李某、王某、李某某、许某4人之前已被判决。张某因涉嫌抢劫于去年12月被三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依据相关法律规定,4月28日,三原县人民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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