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本超,1995年12月6日出生,东亭人,江苏省常州技师学院学生,2014年7月12日暑期回乡期间为抢救落水儿童不幸牺牲。
李本超的英勇事迹一夜之间被很多人知晓。2014年8月28日,李本超被广德县追授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11月19日,共青团安徽省委授予李本超安徽省十佳“乡村好青年"称号;11月20日,共青团广德县委、广德县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授予李本超“广德好青年"称号;12月24日,李本超获得由中共安徽省委政法委员会、安徽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安徽省见义勇为基金会联合开展的第十一届“安徽移动弘扬正气奖"二等奖;12月31日,李本超当选2014年“最美广德人"年度人物。
然而,2014年7月22日11时,宋祖德在其腾讯微博、新浪微博及网易微博发表了一篇名为《大学生不会游泳该不该下水救人?》的帖子,内容为“近日安徽广德县暑假返乡的大学生李本超,为救两名落水儿童不幸牺牲。当时他在一女同学家玩,听到呼救声他们一起跳下水,而他和女同学都不会游泳。祖德以为,李本超危急时刻挺身而出的精神是崇高的,但行为是鲁莽的,可能会添乱,在女同学面前装英雄是浮躁、虚荣的。"该贴发布后,引起广大网民关注,仅腾讯微博的当天点击量就超过65000次,并被多人转发。2014年7月23日,宋祖德自行删除了该贴。
李本超父母得知后,委托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罗永胜律师代理诉讼。李本超父母遂以原告身份以涉案文章采取捏造事实的方式,向他人散布不实信息并借此作出恶意评论侵犯李本超名誉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宋祖德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2015年4月7日,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法律禁止他人用侮辱、诽谤、贬损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被告在未经认真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主观臆断,用质疑的标题,编造的事实,“装英雄"、“鲁莽"和“虚荣"等贬低结论用语对李本超的行为予以评价,事实上产生对李本超名誉的损害。特别是在原告痛失爱子正处于极度悲伤的情况下对原告产生精神损害。被告在媒体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其不实报道、宣传以及对李本超见义勇为行为的否定,在网络上引起广泛关注并且降低公众对李本超行为评价显而易见。被告虽感觉其宣传存在“瑕疵"自行删除了网贴,但其未能在其微博及相关媒体予以更正以正视听,直至本判决作出前仍然认为其行为是“比较公正客观的评论",放任了损害后果的发生,其主观存在过错。遂判决被告连续五日在腾讯、新浪及网易网站首页刊登向原告赔礼道歉的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同意),消除影响,为李本超恢复名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卫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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