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德讯(崔建红方丽)近日,广德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置业公司交付给业主许某305房屋一套,返还多支付的购房款,并赔偿原告许某经济损失38925元。
几年前,许某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某小区18幢3单元306室房屋。第三人杨某与该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该小区18幢3单元305室。许某、杨某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不久,置业公司与杨某办理了房屋交付手续,向杨某交付了房屋钥匙,杨某用交付的钥匙打开了18幢3单元3楼西边的一套房屋,并开始对该房屋进行装潢,同时在该房屋内居住。置业公司随后与许某办理了房屋交付手续,向许某交付了房屋钥匙,许某用交付的钥匙打开了3楼与杨某房屋门相并列的东边的一套房屋,之后许某发现交房错误,即找置业公司处理,置业公司认为其交房并无不当而拒绝处理。同时许某也找到杨某要求杨某搬出与其调换房屋,但也遭到杨某的拒绝。无奈之下,许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置业公司交付一套与所购房屋面积、户型相同或相近的商品房,并支付违约款、租房款、房屋装修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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