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德讯(胡静云)杨某结婚登记时因未到法定婚龄,便借用了姐姐的身份证与丈夫登记结婚,却因此在“离婚”时遇到了麻烦。日前,广德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依法将案由从离婚纠纷变更为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2001年12月30日,杨某与吴某在当地乡政府结婚登记时,杨某尚未达到法定婚龄。为规避法律,杨某便借用了姐姐的身份证,在结婚登记申请书上杨某签的也都是她姐姐的名字,最终颁发的结婚证上也是姐姐的名字。婚后,杨某与吴某生育一子,但由于双方未能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基础,经常发生争吵,感情逐年恶化。2012年8月,杨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法院经审理查明,结婚证上虽然是杨某的姐姐与吴某的名字,是法律上认可的夫妻关系,但双方不存在事实婚姻关系,法院依法向该县民政局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对上述结婚证依法予以撤销。同时,在法官的主持下,杨某与吴某自愿就同居关系子女抚养一事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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