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德讯(汪旭东)近日,广德县法院对一起涉台离婚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由于被告男方是台湾人,经法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法庭进行了缺席审理,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刘女士系广德县人,现年29岁。陈先生系台湾人,现年61岁。几年前,正值青春妙龄的刘女士在外打工时,经人介绍与已到中年的陈先生相识,双方交往不久便在一起同居生活,并于2006年7月在安徽省民政厅登记结婚。同年8月,刘女士生育一男孩。2010年4月,刘女士带孩子回广德老家后,便与陈先生失去联系,刘女士多方寻找,一直不知陈先生下落,刘女士甚至向公安机关报了案。近两年时间内,刘女士一人带着孩子,一方面背负着婚姻沉重的空壳,另一方面还要承受着别人的冷嘲热讽。于是,刘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陈先生离婚,婚生子由其负责抚养。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女士与陈先生经人介绍认识后便同居生活,不久登记结婚,双方社会阅历、文化背景、年龄都相差较大,婚姻感情基础差,婚后双方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现双方失去联系已两年有余,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判决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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