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案。被告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身陷囹圄终悔迟。
2011年3月,蔡某与邵某夫妇二人因资金周转困难,向王某借款15.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此款于2013年3月29日一次性还清。但到了约定的还款期限,蔡某夫妇并未归还借款分文。王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县人民法院。该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蔡某、邵某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王某借款15.5万元。
判决生效后,蔡某夫妇却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王某遂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依法查封了蔡某夫妇位于桃州镇某小区内的房产一套。2013年12月6日,在法院的主持下,蔡某夫妇与王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二人于同年12月16日前支付5万元,12月31日前支付5万元,2014年1月24日前付清余款。执行过程中,蔡某骗取王某信任,双方于2013年12月11日签订补充协议,蔡某许诺一旦将前述房产出售,立即归还所欠款项。同日,蔡某支付了借款5万元,尚应支付王某近11万元。在经王某同意下,法院对该房产解封。但蔡某将该房产出售后并未按约定归还王某剩余借款,而是偿还了其向案外人的借款,并携余款潜逃至江苏省苏州市。2015年3月30日,蔡某被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抓获归案。
广德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作为负有执行法院判决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告人蔡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人蔡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袁小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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