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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 合法权益如何保护?

来源:皖南晨刊 2013-08-03 21:33   https://www.yybnet.net/

案情:

2008年底,蔡某与蓝某经老乡介绍相识并迅速建立恋爱关系,经过两三个月的相处,2009年2月双方开始同居,数月后蔡某怀孕。因蔡某未达到法定婚龄,双方按照农村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后双方达到法定婚龄后,也未到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

2009年底两人儿子出生后,由于需要挣钱养育孩子,蓝某不得不外出打工,小两口聚少离多,在家照顾孩子的蔡某迷恋上网络,并在网上结识了一个男朋友,2011年开始,蔡某以外出打工为名,长期不回家在外约会男友,对儿子也不闻不问。蓝某无奈之下于2013年5月向广德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的同居关系,非婚子由蓝某抚养教育,蔡某每月支付抚养费用,直至儿子年满十八周岁。

法院审判: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2013年7月22日,广德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法院受理此案后,主办法官认为原、被告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系非法同居关系,应依法解除。非婚生子女应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结合具体案情,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双方同居关系,孩子由蓝某负责抚养教育,被告蔡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50元及相关医疗费、教育费中的一半,付至其子能独立生活时止。 (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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