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发:第五次添改发票终被识破
“这是前两天的招待费发票,领导已经批了,你去会计那里领一下。”被告人易某将一张98963元的报销票据递给不知内情的小姜。而这次,易某并没有像前四次一样顺利领到招待费用。
财政分局的会计在审查这组报销单时,发现又是一笔大额费用,不禁产生了怀疑,就和点菜单上签名的小张联系,结果得知该签名不是小张所写。
易某骗取公款一事终被识破。2014年2月19日,易某主动到广德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如实供述了五起贪污事实。2014年5月26日,易某涉嫌犯贪污罪一案被诉至广德县人民法院。
贪念:一年五次骗取公款四次既遂27万余元
“我家里经济压力比较大,欠了不少钱,后来发现办理报销费用时有空子可钻,心里就起了通过这种手段冒领公款的想法了。”庭审时,易某当庭自愿认罪,交代了起诉书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
2012年12月20日,易某拿到430元的餐饮票据后,填单据报销封面时,故意在“报销人民币(大写)”和“小写栏”处填写430元时空出一段距离,拿给领导审批后,在“肆佰叁拾元整”前添加“伍万陆仟”四个字,在小写栏处的“430”前添加“56”,成功骗取公款56000元。
2012年12月24日至2013年12月5日,易某以同样手段成功骗取公款216000元,直至2013年12月26日第五次准备骗取98000元时被识破。
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部分财产
被告人易某涉嫌犯贪污罪一案,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易某全部犯罪事实,且经当庭举证质证,广德县人民法院于6月25日依法作出判决:
被告人易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通过添改领导审核过的单据报销封面上的报销金额,私下购买和伪造未实际发生的相关单据,虚报冒领骗取公款人民币370000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易某贪污既遂人民币272000元,贪污未遂98000元,对未遂的部分可以比照既遂从前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易某在案发后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时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易某已全部退赃,亦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易某犯贪污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部分财产;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宣判后,易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易某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原判决综合其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决定对其减轻处罚,所做量刑适当。
8月6日,市中院依法做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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