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陈某某在广德县某地进行萤石矿渣冲洗,冲洗废水直接流入未采取防渗漏措施的土池及水塘中,造成严重污染,被县环保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在确定违法行为的基础上,该局将该案移送至公安机关并给予陈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据悉,该案为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宣城市首例依据该法相关规定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的环境违法案件,有力打击和震慑了环境违法行为。
(王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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