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降低小微企业税收负担,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创业就业,近日,安徽省地税局发布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对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凡核定月销售(营业)收入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其个人所得税实行零申报。核定月销售(营业)收入超过3万元的,按规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据统计,广德县符合该政策的个体工商户500余户,年减轻税收负担50余万元。
(黄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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