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管理,有效推进农村产权交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德县范围内的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的发布与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县公管局统筹协调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管理工作,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按照属地和行业管理协调农村产权信息的收集、审核和上报工作,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负责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的发布。
第四条 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应在县农村产权交易网站上公开发布,根据申请人申请也可同时选择电视、报刊等媒体或举行项目推介会等多种补充形式发布。
第五条 申请信息发布的主体对信息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六条 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实行分类管理,交易信息包括交易项目信息、意向出让信息和意向受让信息。
(一)交易项目信息,指出让标的信息资料完整、满足交易要求、正式对外发布的交易信息。
(二)意向出让信息,指出让方已有明确的对外流转意向,通过广泛告知和征集受让方需求的信息。
(三)意向受让信息,指受让方有明确的受让需求,通过广泛告知和征集出让方流转的信息。
第七条 交易项目信息管理
(一)由出让方提出交易申请表,经乡镇、行业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县公管局备案,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发布。
(二)交易信息的完整性、程序性、合法性应符合县农村产权交易规则。
(三)出让公告发布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交易结果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八条 意向出让信息管理
(一)意向出让信息受理范围
1、农户个人或其他法人的意向出让信息。
2、属农村产权交易目录范围内的集体产权,经村组会议研究,已有对外流转的明确意向。
3、农业类招商引资项目涉及意向出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水面经营权等流转的。
(二)申请与受理
意向出让方直接向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提出申请,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审核发布。
意向出让方也可以向所在地乡镇职能部门或县直相关单位提出申请,委托乡镇职能部门或县直相关单位在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发布。
(三)意向出让信息的发布需提供意向出让申请表、身份证明等材料。意向出让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标的基本情况(标的物的种类、面积、参考价值等)、拟采取流转形式、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九条 意向受让信息管理
(一)意向受让信息受理范围
1、农户个人或其他法人的意向受让信息。
2、农业类招商引资项目涉及意向受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水面经营权等流转的信息。
(二)申请与受理
意向受让方直接向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提出申请,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审核发布。
意向受让方也可以向所在地乡镇职能部门或县直相关单位提出申请,委托乡镇职能部门或县直相关单位在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发布。
(三)意向受让信息的发布需提供意向出让申请表、身份证明等材料。意向受让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标的基本情况(标的物种类、面积等)、拟采取流转形式、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条 意向出让、受让信息,当满足交易条件时,由出让方申请按交易项目信息方法重新发布和开展交易活动。
第十一条 交易信息的终止发布:
1、申请人提出终止申请的;
2、交易项目已成交的;
3、意向出让、受让信息的发布时间超过1年的;
4、意向出让、受让信息转为交易项目信息的;
5、主管部门作信息终止发布决定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公管局会同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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