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县城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皖政〔2013〕89号)和《关于印发广德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广政〔2014〕41号)等规定,经研究,决定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县城建成区东至大木桥无量溪河、南至G50高速公路、西至山关西环路、北至铁路线以内围合区域。
二、禁燃对象:禁燃区内所有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的企事业单位和经营者。
三、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包括以下燃料或者物质(不包括车用燃料):(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二)硫含量大于0.3%(指可排放硫含量)的固硫蜂窝型煤(基准热值5000卡/千克),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柴油、煤油(基准热值10000卡/千克),硫含量大于30mg/m3、灰份含量大于20mg/m3的人工煤气(基准热值4000卡/千克)。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已建成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于2016年2月29日前依法拆除或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能、太阳能、生物质成型燃料等清洁能源。自2016年3月1日起,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五、禁燃区所在地政府及县直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大力推广清洁能源,鼓励、引导禁燃区内企事业单位和经营者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严肃查处新建、扩建、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及各类违法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行为。对阻碍、拒绝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广德县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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