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德讯(特约记者 张秀香)“我是2012年和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里写明公司每年都会根据员工的业绩和表现发放一定的年终奖,但当年的奖励要于次年的4月份才发放,并且规定不管职工因何种原因于年终奖发放之前离职,都不能享受年终奖。我因为遇到了更好的工作机会,需要在3月份之前离职,难道过去一年的年终奖就这样泡汤了吗?”近日,家住广德县城的高先生致电记者,希望代为咨询相关的法律问题。
据了解,和高先生一样遭遇类似年终奖“尴尬”的市民并不少见,在该县开发区上班的林先生也表示:“我们也有这样的规定,所以一般想另谋出路的都会在年终奖发放后才选择辞职,不然辛苦一年,到头来年终奖没有了,划不来。”
针对这种情况,记者咨询了广德县宣广律师事务所的罗律师,他给出了详细的解答:“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组成,从这上面可以看出奖金也属于劳动报酬,是员工工资的组成部分。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应属无效条款。年终奖是用人单位根据员工综合考核情况而发放的奖金,在双方未约定的情况下,无论员工是否在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用人单位都应给予支付。”
如果用人单位与员工关于年终奖有具体的约定,又该怎么区别对待呢?对此,罗律师表示:“这要视约定条件而定,如果双方约定的年终奖发放条件是完成一定的工作业绩,单位应按员工完成的工作业绩折算年终奖的发放数额,这便与离职的时间无关;如果双方约定每工作满一年发放一定量的年终奖,不满一年主动离职的不享受年终奖,像这样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的则属于有效的约定。但如果用人单位只是为了防止员工跳槽,有意将年终奖发放时间进行推迟的话,无论员工是否已经离职,仍应当为符合发放条件的员工发放相应的年终奖。”罗律师建议,员工想要保护自己的“年终奖”,最好有针对性地与用人单位签订更详细、更明确的约定,以便在日后发生争议时,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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