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小蕾
高速上,两车刮擦停在路边,大客车与另外一辆小轿车追尾,四车相撞。日前,广德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高速上四车连环追尾
2014年4月4日,马某驾驶的小轿车与毛某驾驶的小轿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轻微刮擦事故。事发后,马某和毛某将车停在小型车辆行车道上,并走下车,站在两车中间协商处理事故。
此时,汪某驾驶一辆大客车追尾碰撞到都某驾驶的小轿车,因巨大的惯力,大客车又推行都某的车碰撞到马某和毛某的车,四车相撞。马某、毛某以及乘坐在马某车里的俞某,乘坐在毛某车里的王某听、王某然,乘坐在都某车里的潘某、张某,都不同程度被撞伤。
该起事故中,马某受伤最重。马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急救,前后三次住院共花费医疗费27万余元。为了继续以后的治疗,其先就已产生的部分费用起诉至广德县人民法院,要求汪某、毛某、都某及其各自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其医药费、护理费等共计34万余元。因事故发生的地点属于广德高速公路管理路段,依照地域管辖,广德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法院划分赔偿责任
经宣城交警队调查,汪某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因未能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是引发该起事故的主要原因;马某和毛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轻微财产损失事故后,未按照规定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且未能迅速转移到安全地带,是造成该起事故的次要原因;俞某、王某听、王某然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未能迅速离开车辆和车行道,转移至附近安全地带等候,是造成三人各自受伤的次要原因;都某、张某、潘某在该起事故中无过错行为。交警队遂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汪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马某、毛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都某不负事故责任。
广德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汪某驾驶的大客车在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支公司处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200万元),且投有不计免赔;毛某驾驶的小轿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处投有机动车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20万元),且投有不计免赔;都某驾驶的小轿车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处投有机动车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该院经审理认为,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汪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毛某、马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都某等不承担事故责任,各被告对责任划分亦未提出异议,各侵权人应对侵权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为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权,酌定由汪某负60%的赔偿责任,毛某、马某各负20%的赔偿责任。
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及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范围内分别赔偿原告马某经济损失17万余元、7万余元、1000余元,此款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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