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德讯(袁小蕾)日前,广德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狩猎案,一审判决张某犯非法狩猎罪,单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安吉农民张某听说广德县杨滩镇某村有“石蛙”,于是从家骑了一辆摩托车过来捕猎,想借此机会谋取经济利益。2015年11月14日晚,张某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在禁猎期(宣城市两栖类狩猎期为每年8月15日至9月30日),擅自在该村山间水沟边利用夜间照明的方式(禁用的狩猎方式),使用矿灯、电捕器猎捕“石蛙”五只,被村民当场发现并报警。经鉴定,张某非法猎捕的野生动物为棘胸蛙,属国家“三有”保护动物,也是安徽省二级野生保护动物,属两栖类,涉案价值500至1000元。张某被公安机关带回,其捕猎的五只活体“石蛙”被民警顺利放生。
广德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猎的方法猎捕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案发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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