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维护全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和《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取得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证等相关审批文件,擅自开采矿产资源。凡未依法取得相关证照、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含石灰石、砂岩、页岩、陶土、黏土、黄砂、煤矸石等)采掘活动和越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以及以项目名义变相开采矿产资源的,均属非法开采。
二、自2016年9月1日起,对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依法没收其生产工具(挖掘机、铲车等)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本通告发布前依法查扣的所有机械限期15日内到县国土资源部门接受处理,逾期将视为无主财产,依法进行拍卖处理。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收购、贮存、买卖、运输和加工非法开采的矿产资源,违者将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相关证照等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非法开采提供电力、技术、地质资料、机械设备、民爆物品、堆放场所等条件,违者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参与非法开采活动人员,应立即停止非法开采行为,撤离非法开采点,否则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五、国家公职人员及村(社区)干部包庇、参与非法开采或为非法开采者通风报信、说情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实行有奖举报制度,鼓励单位和个人对非法开采、收购、加工、销售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提供线索或证据,对举报人予以保密(举报电话:6030191)。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广德县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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