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春节期间,朋友赠送李女士一箱某知名品牌乳饮料,内有纸质不透明包装饮料12小盒,每盒200克。李女士女儿饮用几盒后出现腹泻现象,就医时病历诊断写着“疑似食物中毒"。
县消协接到李女士投诉后,详细了解了相关情况:这箱仍在保质期内的乳饮料,是其朋友在外县一家小商店所买,当时并未索要购物小票、发票等购物凭证。消协人员果断拨打了饮料包装上生产厂家的电话。接讯后,厂家迅速反应,当即指派安徽区域售后服务负责人来广德县协商解决投诉问题。虽然12盒饮料只剩下2盒,不能满足乳饮料商品质量检测在检测方法、检测数量等方面的要求,厂方还是支付了李女士医疗费、营养费共计700元,并赠送了4箱饮料。
【案例评析】
此类食品投诉的对象多是食品销售者。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再由销售者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在这起投诉中,食品销售者的认定存在直接困难。
在此情形下,消协人员依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的规定,最终联系生产厂家圆满解决问题。
(万安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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