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卫星地面广播电视接收设施管理,有效遏制非法擅自设立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以下简称“电视前端")及非法销售安装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现象,切实维护国家政治安全、文化安全、信息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原广电部令第11号)、《广德县关于组织开展严厉打击非法擅自设立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及非法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国家对卫星地面电视广播接收设施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设施。
二、县“扫黄打非"办联合县文广新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依法对全县范围内非法设置“电视前端"及非法生产、销售、进口、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和查处,以强化广播电视行业管理,规范广播电视传播秩序。
三、取缔非法擅自设立“电视前端"违法行为,彻底清查全县已经出现的非法“电视前端",依据法律法规,给予取缔、没收和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禁止非法销售、贩卖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违法行为。加强对县城区、乡镇家电市场等经营场所的检查,彻底清查非法销售、贩卖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经营团伙,深挖窝点和源头,严厉追究其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遵纪守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我们呼吁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广播电视相关法律法规,不违法安装使用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发现违法销售安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和个人积极向相关部门举报。
特此通告
广德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广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德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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